成都全搜索新聞網5月19日訊 近日,市房管局印發《成都市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下月實施。辦法規定,擅自進行裝修、改造、維修加固或者未按《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屬住宅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屬非住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原文如下: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
《成都市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房管局,成都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國土房管局:
《成都市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管理辦法》已于2017年4月9日第3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2017年5月11日
成都市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 例》,保障城鄉房屋使用安全,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的監督管理部門。
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降低底層室內標高;
(三)超過設計標準、規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
(四)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及(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 實施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取得《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后方可實施:
(一)拆改地基基礎、上部承重體系的墻、梁、板、柱、屋蓋等主體結構;
(二)增加夾層;
(三)其他可能影響房屋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的行為。
農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行建造,并依法登記的自建房屋有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批準的項目和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第七條 申請《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權屬證明文件,如產權證、購房合同、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二)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施工圖。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所在地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一款第一項 提供購房合同,是基于業主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情形。
第八條 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二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公章的《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九條 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對于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重大、復雜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項目的實質內容需進行現場核實的,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條 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五日內頒發《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并同時發放《成都市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竣工驗收備案表》;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簽發《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申請不予批準通知書》。
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結構安全審批事項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申請人要求變更批準項目的,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變更后的設計方案、施工圖等有關資料。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批準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取得《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后,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懸掛《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并加強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現場的房屋結構安全加強監督檢查。
建筑區劃實行委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對建筑區劃內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現場進行巡查,并接受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將房屋裝修的注意事項、禁止行為等書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其委托的裝修企業;發現禁止行為的,應當予以告知、勸止、報告。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房屋裝修施工前,將申請人裝修設計方案、施工圖紙及其他必要的材料進行登記存檔,并嚴格履行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行為的安全告知義務。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在《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批準的項目施工完畢后五日內,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批準決定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十五條所述單位簽章的《成都市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竣工驗收備案表》。
第十七條 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行政批準事宜相關資料的歸集、建檔工作,并接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十八條 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轄區內房屋結構安全的審批備案情況進行匯總,并于每月25日報送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拒不改正,屬住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非住宅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的,擅自進行裝修、改造、維修加固或者未按《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屬住宅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屬非住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未將《成都市房屋結構安全批準書》張貼或者懸掛在施工現場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履行告知或者報告義務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未組織房屋結構安全竣工驗收或者房屋結構安全竣工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屬住宅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非住宅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實施,有效期為三年。